求职者微信转账被骗财务人员假象
【标题】求职者微信转账被骗财务人员假象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求职过程中遭遇诈骗,案由涉及通过微信进行的第三方支付交易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岗位。面试后,自称公司财务人员的微信用户李某以需缴纳办公设备押金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微信零钱支付约3.5万元。后李某失联,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无相关押金收取规定,并报警处理。警方调查发现李某与公司无任何关联,该交易系脱离平台的线下操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财务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辩称该交易属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且未签订任何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及平台对话记录,公司仅提供招聘平台截图。经电子数据鉴定,确认聊天记录中提及的公司信息与营业执照不符,转账资金流向未显示企业账户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虚构公司财务人员身份实施诈骗,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仅支持张某某主张的2万元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企业资质,警惕非官方渠道缴费要求。保存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必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固定证据。第三方支付交易应优先选择平台官方渠道,避免私下转账导致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