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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虚假平台骗缴培训费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平台骗缴培训费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市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通过虚构教育培训项目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自称金融顾问的李某某好友,对方以提供投资技能培训为由诱导其缴纳3.5万元培训费。张某某按指示通过信用卡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后,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培训能力,且平台账号已被注销。期间李某某多次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以'完善资料',后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虚构培训项目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款项;公司辩称系商业合作纠纷,称已提供培训服务但无法举证,同时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银行流水及社交平台聊天记录,确认转账系通过公司注册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公司虽提供所谓'培训课程'宣传资料,但无法证明实际履行服务。张某某提交的通话录音显示对方使用伪造公司资质进行宣传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全部培训费用3.5万元,并承担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解释》中关于资金快速转移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虚假投资培训骗局,核实平台资质及讲师背景。发现资金异常转移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保留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平台方需对入驻讲师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防止被用于诈骗活动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