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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以贷款专员名义骗培训费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以贷款专员名义骗培训费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公司员工,该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案由涉及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公司发布的贷款专员招聘信息,经面试后入职。入职第三日,主管以'培训退费'为由要求其缴纳约3.5万元培训保证金,称需通过多级账户转账才能办理退费。张某某按要求向指定对公账户转账后,对方以'审核未通过'为由拒绝退钱,且公司员工多次要求其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用于'平台信息调取'。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贷款专员岗位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培训费;被申请人辩称系正常培训流程,且已提供部分服务,拒绝退还全部款项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招聘信息截图、支付记录、与'主管'的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员工培训协议及资金使用明细,仅以内部流程解释抗辩。仲裁员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核验,确认转账流程存在异常

【仲裁结果】裁决确认公司存在虚构岗位骗取培训费行为,但因张某某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资金流向与公司关联,故支持其主张的2.8万元退款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电子数据证据规则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岗位真实性,警惕以培训名义骗取财物的新型诈骗手段。通过社交平台应聘需确认企业资质,对公账户转账应保留完整交易记录。遭遇类似情况应及时报警并收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