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冒充客服诱导扫码诈骗案
【标题】个体经营者冒充客服诱导扫码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直播带货工作产生纠纷。公司为个体经营者,案由涉及网络购物诈骗及资金监管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播带货岗位,公司承诺按'先垫付后返佣'模式操作。入职后张某某使用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货款,后收到自称客服人员的短信要求通过扫码支付额外费用。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完成转账,资金被用于公司账户快速转移,导致损失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冒充客服诱导支付行为,要求全额追缴违法所得;被申请人辩称已明确告知工作模式,扫码支付系张某某自行操作,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招聘信息、支付记录及短信截图等电子证据。被申请人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鉴定,确认短信发送主体与公司注册信息不符。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虚构'先垫付后返佣'模式诱导当事人支付款项的行为,但因张某某未签订正式合同且部分支付行为存在自主性,酌情支持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核实企业资质及业务模式,警惕'零风险'承诺。涉及资金往来需保留完整支付记录及沟通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平台方需完善实名认证及风险提示机制,防止被用于诈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