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教育培训机构诈骗3.5万元
【标题】员工被教育培训机构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培训合同纠纷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教育培训业务,涉嫌通过虚假身份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认识自称教育局人员的李某,对方以办理考试包过手续为由要求支付3.5万元费用。张某某通过公司账户转账后,发现李某实为冒充公职人员的诈骗分子,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员工李某冒充公职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返还转账款项;被申请人辩称李某行为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已履行培训服务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银行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确认款项流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员工李某身份证明及培训服务相关凭证,申请人提交的公共服务办理场景截图显示存在伪造文件痕迹。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员工虚假身份未尽审核义务,且诈骗所得款项流入公司账户,判决公司承担70%责任,返还2.45万元款项。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劳动合同法》第28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审查员工对外行为真实性,防范利用公共服务场景实施的诈骗。劳动者需警惕社交平台陌生人要求转账,发现异常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