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以学历提升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街面闲逛时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李某以'教育局工作人员'身份搭讪,声称可协助办理学历提升。李某通过QQ联系张某某,要求其将3.5万元转账至'安全账户',并伪造公检法文件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张某某按指示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后,发现对方账号已被封停,遂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利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导致损失,公司则称李某行为属个人行为且已封停账户,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李某使用公司工作邮箱与张某某的QQ聊天记录,核实其冒充公检法人员过程。公司承认李某曾使用对公账户接收培训费用,但称已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转账凭证真实性及公司过错程度展开举证质证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返还2.45万元损失,驳回其他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单位防范义务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的'学历提升'骗局,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转账。用人单位应对离职员工使用企业账户的行为承担审慎管理责任,建议完善账户使用审批机制并定期核查异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