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投资导师诱导转账骗3.5万元
【标题】冒充投资导师诱导转账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网络诈骗被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以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身份创建虚假投资APP,冒充专业投资导师添加客户微信。通过伪造公文和虚假数据,诱导受害人点击钓鱼链接并提供支付宝账户及验证码,先后以'项目保证金''退款理赔'为由骗取约3.5万元。公司未及时发现异常账号操作,导致损失扩大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该行为系个人投资咨询,公司认为其使用虚假身份且未核实客户信息,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辩称已尽到员工管理义务,且诈骗行为与公司业务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的银行流水显示异常转账记录,核对了APP后台注册信息,发现其使用伪造的公司资质。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身份核查义务,且承认未对员工使用第三方平台进行监管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8万元,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涉案APP平台被依法封停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员工网络行为监控机制,对使用第三方平台办理业务的员工加强身份验证。遭遇诈骗后应第一时间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追究相关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