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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遭冒充公检法诈骗平台被追责

【标题】网购用户遭冒充公检法诈骗平台被追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直播带货购物纠纷引发仲裁,案由涉及网络诈骗及平台监管责任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直播购物APP购买价值约3.5万元的商品。交易完成后,其接到自称是公安机关的电话,对方以涉嫌犯罪为由要求其配合调查,通过视频通话要求屏幕共享并转账至所谓'安全账户'。APP平台在接到用户举报后已下架相关直播内容,但张某某因未及时终止交易导致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尽审核义务导致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公司辩称诈骗行为由第三方实施,平台仅提供技术支撑,不承担连带责任。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应就用户遭遇的诈骗行为承担监管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支付记录、通话录音及平台APP下架通知;公司提供平台用户协议及第三方客服沟通记录。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平台对直播内容的审核流程及用户风险提示义务履行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平台存在审核疏漏,但用户未充分核实对方身份,判定公司需赔偿张某某损失的30%。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经营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消费者受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直播平台应强化对主播身份的核验,用户需提高对公检法人员办案流程的辨识能力。遭遇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证据,避免因配合要求导致损失扩大。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