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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微信冒充领导骗3.5万元退款

【标题】待业人员微信冒充领导骗3.5万元退款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电子产品销售。本案系因网络购物诈骗引发的民事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某,对方以'公司采购'为由要求提供身份证照片和银行账户信息。张某某按指示通过微信二维码转账3.5万元后,李某某以'预付定金'名义返还5000元,随后失联。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采购行为,且微信账号已注销,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该交易属个人行为,且已过仲裁时效,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委调取了张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二维码收款凭证及通话录音,发现李某某使用公司工作群号与张某某沟通。但因缺乏直接转账证据和员工身份认证材料,仲裁委要求补充证据。张某某未能提供李某某与公司存在职务关联的证明,案件陷入证据僵局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某虚构公司采购场景构成诈骗,但因无法确认其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直接关联,仅支持返还已确认的诈骗金额2.5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民法典》第1165条民事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警惕'先返小利'诈骗手法。证据链需包含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和身份认证材料,建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存完整证据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