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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某科技培训退费骗局未及时报案被部分追责

【标题】张某某遭遇某科技培训退费骗局未及时报案被部分追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因退费纠纷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支付约3.5万元费用。培训期间,公司财务人员冒充金融机构客服,通过电话要求其点击不明链接办理退费手续。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2万元所谓'保证金'。后发现该公司已失联,报警时发现涉案微信账号已被封停,仅留存部分监控视频证据。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退费程序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费用;被申请人辩称系学员主动操作导致损失,且已通过平台完成部分退款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及监控视频作为证据。被申请人承认存在财务人员冒充客服行为,但称已通过第三方平台处理退款事宜。仲裁委要求双方就平台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发现双方实际脱离平台进行私下转账

【仲裁结果】裁决确认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因申请人未及时报案导致部分证据灭失,判决退还1.8万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及《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金融机构的网络诈骗手段,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应通过官方渠道。发现异常交易应及时报警并保留原始通讯记录,避免脱离正规平台进行私下转账操作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