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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投资导师诱导转账某科技公司担责

【标题】冒充投资导师诱导转账某科技公司担责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涉嫌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电信电话接到自称投资导师的陌生来电,对方以提供教育培训和证书代办为由,诱导其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虚假APP。在APP内完成贷款审批并通过网贷提现后,张某某被要求将资金转入所谓'安全账户'以完成交易,后发现公司账户已被冻结,资金被快速转移至境外。期间企业主王某多次通过微信指导操作,但始终未与张某某签订任何协议。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诱导转账行为,要求退还3.5万元损失;被申请人辩称所有操作均系员工自主行为,且已履行告知义务,否认存在欺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提交了网站截图、通话记录及转账凭证,被申请人仅提供员工培训记录。庭审中企业主王某承认曾指导操作但称系业务需要,双方就证据链完整性产生争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主王某存在诱导行为,但员工未尽到基本核实义务,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分析启示】企业主应规范教育培训业务流程,员工需提高对'投资导师'类诈骗的防范意识,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终止交易并报警。本案警示:网络平台交易需核实资质,警惕虚假APP诱导,保留完整证据链是维权关键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