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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检法诱导转账虚拟币诈骗案

【标题】冒充公检法诱导转账虚拟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诈骗纠纷案,案由涉及虚假教育培训项目及虚拟币资金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教育培训平台上购买课程,平台客服以'账户异常需配合调查'为由,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其通过虚拟币转账至所谓'安全账户'。对方通过短信诱导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功能,伪造网站截图显示账户冻结,最终导致张某某损失约3.5万元。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平台维权,公司以'用户自主操作'为由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存在虚假宣传及未尽风险提示义务,公司则认为用户主动提供支付信息且未核实对方身份,应自行承担损失。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构成共同诈骗及责任划分比例。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客服的短信记录、虚假网站截图及虚拟币转账凭证,公司出示了平台用户协议及客服话术模板。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客服诱导话术与平台审核机制的关联性,并结合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记录进行综合判断。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有效核实客服身份及诱导用户进行异常操作的过错,裁决公司承担30%责任,返还部分损失共计1.05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19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结合平台审核义务与用户注意义务的分配原则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人员的精准诈骗手段,警惕虚拟币转账陷阱。平台应强化客服身份认证,用户需核实对方身份及交易真实性,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对于诱导性操作,平台需证明已履行充分告知义务方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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